考试名称 |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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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年月 |
20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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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考试日期 |
2013-10-19 09:00 |
2013-10-20 17:00 |
网上报名(首次) |
2013-06-27 09:00 |
2013-07-09 15:00 |
网上报名(非首次) |
2013-06-27 09:00 |
2013-07-18 23:59 |
资格审核 |
2013-07-08 09:00 |
2013-07-09 16:00 |
网上缴费 |
2013-06-27 09:00 |
2013-07-18 23:59 |
准考证查询 |
2013-10-15 10:00 |
2013-10-20 17:00 |
成绩查询 |
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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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发放 |
待通知 |
尊敬的报考人员:您好!
欢迎使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为了方便您的报名,保证您的报名信息准确,我们特开通了网上报名系统。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以及您的认真参与,顺利完成网上报名。
以下条款关系到您是否能顺利参加考试及领取证书,请仔细阅读:
1、只有在北京地区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才可以在本网站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须以本人真实身份注册、报名,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注册、登录、报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纠纷,需承担全部责任。
3、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填报后认真检查,由于个人填写错误导致报名延误而影响到正常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4、网上报考人员必须在报名结束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功支付报考费用,否则报名无效。
5、请妥善保管好个人账户信息及密码,避免被他人盗用。
应考人员须知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考生座次表签字后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明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相关证件不符、不齐者,须先到考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核实身份后,方可进入考场。
二、应考人员需按准考证要求,携带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作答工具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进错考场或坐错座位,考试成绩无效。
三、严禁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及准考证上明确禁止携带的电子物品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指定存包处(电子物品务必切断电源)。
四、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
五、答题前应当按照要求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答题纸、专用答题卡)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或做标记的,成绩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七、除特别规定外,规定在答题卡上答题部分,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相应信息点,在试题本上作答,成绩无效;规定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答题部分,一律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作答,在试题本上作答,成绩无效。
八、应考人员发现试题本分发错误、试题本字迹模糊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九、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本、答题卡(答题纸、专用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后,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答题纸、专用答题卡)及相关考试信息带出考场。
十二、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试期间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诚信承诺
本人已经周知应考人员须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相关内容;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