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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新招投标市场监管机制

时间:2015年01月20日点击:


2015-01-20

    日前,杭州市建委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这是该市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过程中创新招投标市场监管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打击工程违法发包和转包挂靠行为,发挥招投标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其主要做法是:

    一、积极推行招投标差别化监管。对不同投资来源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差别化监管”的工作思路,明确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全面加强监管,对民营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则将主动权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等。在此基础上,该市还结合近年来简化非国有项目发包管理的探索实践,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标模式,允许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允许集体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这样,既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行政管理力量抓住管理的重点区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速经济发展。

    二、全面规范招投标重点环节行为。对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招标终止程序、投标单位廉政准入、开标活动秩序、专家评审行为、重新启动招标评标程序等招投标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特别是给招标人随意终止招标行为戴上“紧箍咒”,明确除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原则上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告知投标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完善各方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对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人、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管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具体违规行为,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一系列行政处理手段以外,若涉嫌受贿行贿犯罪的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投标人通过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类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对投标人有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招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构建招投标全方位监管体系。一方面,市建委与市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落实具体分工,对于重大的或有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检察机关可协助开展预防督导和警示预防等工作;市建委对于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中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等违法线索的,可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另一方面,探索引入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