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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建企业信用“黑名单” 工资支付信用不良招投标项目将受限

时间:2015年05月25日点击:


2015-05-25


本报讯记者杨阳通讯员廖云晴报道近日,记者从寻甸县人社局了解到,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寻甸县人社部门采取用工单位信用评级措施,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信用评级措施通过把拖欠工资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上报评定为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以后被评定为不良信用的用人单位,将在省市县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证颁发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将不良信用单位上报,列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不良信用单位,实行分级认定的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元以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10人以上的认定为县级不良信用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万元以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100人以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用人单位2次被州(市)认定联席会议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的将被认定为市级不良信用单位。

对不良信用单位且未解除限制期限的,有关部门采取了限制措施:被列为省级不良信用单位的,不能参加全省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州(市)、县(市、区)级不良信用单位不能参加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招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用人单位;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提高贷款条件;单位及领导不得参加各级表彰奖励;列入劳动保障执法第一步监督检查对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不良信用单位限制解除期限从认定之日起算,限制解除期为半年。限制解除期内未发生违反《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由同级认定联席会议给予解除,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解除凭证,并进行公布。限制解除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被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的,限制解除期限延长为1年。

截至目前,寻甸已累计处理劳动者投诉工资拖欠案件53件,为1772名农民工追讨工资3305万元,上报评定省市级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的用人单位共7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