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违规违法保证金不予退还
时间:2015年06月30日点击:次
2015-06-30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下月起,禅城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将实行保证金收取制度。禅城区下发《关于加强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当中规定,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据了解,《通知》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根据《通知》要求,在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保证金的时间、缴款方式、数额、收款单位和账户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保证金统一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对保证金实行统一代收、代管、代退、代转、代缴。
《通知》还规定,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约定可能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区资管办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区资管办提出处理建议,报请相关行业监督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或直接由行业监督部门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同时,招标人应书面告知相关投标人,并允许投标人作出申辩。申辩期由招标人约定,最长不超过60日。
《通知》还特别规定,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