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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全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答记者问永川区全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答记者问

时间:2015年09月11日点击:


2015-09-11


区纪委有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全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以下简称《三要十不准》)。区纪委有关负责人就永川区贯彻落实“三要十不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问:请您谈谈重庆市制定出台《三要十不准》的意义。

        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域问题多发易发,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甚至利用职权在招投标活动中贪污、受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此,按照重庆市委部署,市纪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调研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三要十不准》。《三要十不准》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要通过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震慑,以遏制腐败行为、督促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办事履职。

        2. 问:《三要十不准》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作为市委、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三要十不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人员。具体而言,无论是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组织,还是招标投标审批监管部门,只要其领导干部涉及到招标、投标、评标、中标以及标后监管等环节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属于该规定规范的范围。

        3. 问:永川区将如何贯彻落实《三要十不准》?

        答: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大对《三要十不准》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力度;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要开展专题学习,做到警钟长鸣,带头模范遵守《三要十不准》。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招投标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镇街、区级部门和有关单位从即日起,要按照“三要十不准”的要求,对2015年以来取得立项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前正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行业主管部门将对镇街、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整治,区纪委监察局将对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三是开展专项监督。为了贯彻落实“三要十不准”规定,并配合招投标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区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监督的通知》,要求各镇街纪委(纪工委)、区级部门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针对政府投资性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勤政廉政等情况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4. 问: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的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监督工作,具体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依法依纪、分级负责的原则,涉及到政府投资性工程的各个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主动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廉政勤政。全区各纪检监察组织必须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针对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立项规划、中介服务、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结算审计等七个方面共35项具体工作,就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比如在立项规划环节,将重点监督相关部门(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时间、建设规模、招标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又如在招标投标环节,将重点监督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全部纳入了平台进行招投标,相关部门是否对围标、串标、挂靠、虚假投标等违法违规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尤其建委、交委、农委、水务局、国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每年必须选取两个以上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建立好监督台账。区纪委监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和问责。

        5. 问:对违反《三要十不准》规定的或者在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答:“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此次重庆市出台的“三要十不准”规定,我们将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违规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无论领导干部是否谋利、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违反“十不准”,就要启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对专项整治或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的,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策的,要严格追究集体责任,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领导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将追究重要领导责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将按照终身责任进行问责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而免责。

    来源: 永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