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投标人须“自证清白”才能参与工程招标
昨天,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即日起,投标人必须手持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自己“身家清白”,才有资格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
1-9月50单位查出行贿犯罪记录
近年来,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用不断显现,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询数量连年攀升,2014年首次突破了万次大关,达到了11456次,其中63个企业或个人被查询出有行贿犯罪纪录。今年1-9月已受理查询13047次,其中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从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询的情况看,我市申请查询的主要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被查询单位及个人也主要集中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
有行贿记录者不得参加招投标
工程建设一直是职务犯罪高发的行业。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规定》的要求,凡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的,多增加了一个必经环节:
投标人必须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拿着这张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自己身家清白才有资格进入实质性的工程投标环节。
三年之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人怎样才算是“身家清白”?按照相关规定,“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本规定的“查询”程序采取“双保险”制度。首先,投标人应主动到人民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次,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重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