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专家腐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针对目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专家腐败等问题,提出了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报告中指出,调研中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交易场所建议,虽然现行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实施招标投标工作十分有效,但也应赋予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的职责。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包括对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检查等。
重庆市发改委主任沈晓钟介绍,修订草案细化了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应当注重协作和配合。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简化工作程序,规定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并办理,并明确了可以不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避免法外增加情形。“对于招标人为适用招标法定情形而弄虚作假的行为,修订草案同时加强了项目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的违法成本。”沈晓钟介绍。
针对明招暗定、量身定做等问题,修订草案引入了国家招标师等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强调招标文件必须由招标师签字认可,落实招标文件编制责任。
沈晓钟指出,为了完善招标文件编制,修订草案将强制使用国家法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同时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等集中编写,防止招标人“暗设陷阱”。
修订草案对一些项目规定了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设定投标保证金,提高围标串标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了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限制以及招标机构的管理,并强制推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不利于制定方”解释原则,防止有指向性的事后解释。
修订草案同时强化了专家管理,细化了评标专家的准入条件以及退出情形,并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要求,及时更新、提高专家业务、法律知识,建立评标规范,防止个别专家操纵评标委员会。
沈晓钟解释,为完善监管规定、提高监管质量,修订草案规范了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措施,补充了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禁止行为,细化了对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处理的程序,建立了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的诚信管理制度等。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吴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