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3月20日—3月24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3月20日—3月24日)
3月21日 国务院:修改《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为:
第十二条
原: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删去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3月24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就《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引导行业协会从事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对行业协会价格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4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3月20日 人社部:要让“挂证”行为付出代价
针对一些拥有注册建筑师、执业药师等资格的人将职业资格证“出租”出去牟利的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人社部将治理“挂证”乱象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挂证”需求开始缓解。一方面,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2016年共有200多万人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有效增加了人才供给总量。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管理模式,减少了“挂证”需求。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挂证”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针对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尽快研究提出根治“挂证”的方案。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降低资格资质门槛、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人才有效供给。
此外,要加强联合抽查。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挂证”严重的要对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主管部门追责,让“挂证”行为付出代价,形成震慑。
3月21日 陕西省:企业有欠薪禁参与项目投标
陕西省人社厅、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2017年起全省建设领域不再发生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要求各类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凡在陕西省有拖欠工资问题未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要求投标企业到人社部门对其前三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如有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禁止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监管已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已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禁止分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和违法转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挂靠分包企业进行施工。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加大对新开工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管力度,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全省范围内新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各市、县(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建立台账,逐项目确定专人负责,督促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工程款和工资进行分账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台账,确保每个建设项目的农民工按月拿到应得的工资。
为预防因分包链条太长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陕西将积极推进建设领域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通知》要求分包企业要通过合法渠道招聘农民工,与每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分包企业要直接给每名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代发工资。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把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3月20日 西安地铁:投产才两月公司如何中标4000万项目
3月20日晚,西安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地铁3号线所使用5种规格的由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取样送检结果均不合格。西安地铁“电缆门”事件见诸公众始于一起网络爆料,随着供应商奥凯公司被曝光,更多的质量隐患事件也浮出水面。
奥凯公司不仅是西安地铁3号线的电缆供应商,这家公司还曾中标成都部分地铁的电缆项目。目前成都轨道集团已开始彻查,成都有5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已经或计划使用奥凯公司电缆。
另一方面,奥凯公司的负责人王志伟承认,他向西安地铁3号线供应了总价4000万元左右的电缆,其中3000多万元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
西安地铁3号线是西安唯一有地上开行部分的轨道线路,由于地面通行路段经过诸多风景秀美地区,也被誉为“西安最美地铁”。而中标这个重要项目的奥凯公司却是2012年11月注册,2014年8月正式投产,而在2015年4月,就成为“西安最美地铁”的电缆供货商。
西安市地铁办主任、市地铁公司总经理宋扬介绍,2015年4月13日,3号线工程监理单位陕西兵器监理部、铁一院监理部组织业主代表及9个标段的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了乙供关键材料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了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中国西电集团、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七家单位为乙供关键材料供应商。这份供应商名单里,除奥凯电缆外,其余的六家公司均为在电缆行业经营多年的企业,全国知名、实力雄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叫做王志伟,不过在2012年,这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是刘秀芬。一份2012年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物资供应商准入证显示,当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叫刘秀芬。
这家公司在2012年成立之初,股东为两个自然人,分别刘秀芬和高菲。刘秀芬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60%,高菲为监事,持股40%。直到2015年4月,奥凯公司成为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供应商的时候,这家企业的老板还不是现在的王志伟。
在拿下西安地铁3号线“大单”的8个月之后,王志伟成为了这家企业的老板。虽然没有明确信息显示王志伟何时成为奥凯公司的股东,但是2015年12月,奥凯公司的股东刘秀芬和高菲将其所持部分股权转给了王志伟,公司股东变成了刘秀芬18.46%、高菲10.43%、王志伟71.11%的持股情形,这个股权比例一直持续到现在,那时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变更为王志伟,股东之一的高菲仍然任监事。
经媒体查询得知,这三个人的身份证件显示均为河北省河间市,王志伟生于1972年,而股东之一的高菲为1992年5月出生,成为这家企业股东那年她只有20岁。
除了股权上的变化,奥凯公司在拿到地铁电缆供应商这张“门票”后,还做了巨额资产抵押。成为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供应商仅3个月后,陕西奥凯3名自然人股东就将所持股权全部质押,均质押给杨凌农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获得担保债权数额3000万,同时该公司还做了动产抵押,获得担保债权1000万元。
目前,西安市政府已经责成市监察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在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合调查组表示将彻查奥凯公司参与西安地铁建设的所有项目,对每一道监管流程、每一个涉事人员都要依法依规严查,包括不合格电缆生产、有无违规招投标等情况。同时,彻查与奥凯公司有牵连的相关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有无合谋参与、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问题。
目前西安市公安机关已经对奥凯公司展开审查,控制相关人员8名,并封存奥凯公司供应的其他批号电缆,取样送检,同时对奥凯公司生产场所予以查封,相关账目予以封存。目前8名被控制人员中,除了王志伟,其他人员身份还尚未公布。
3月21日 国家电网:年内首次招标充电桩
国家电网2017年首次充电桩招标计划公布,本次招标用于山西、湖北、重庆、安徽、江苏、天津、河北、山东、浙江、福建等电网公司充电站建设,总计直流桩1888台套,交流桩1935台。
资料显示,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通知》中明确,2017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9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80万个。这一数量较2016年年底充电桩保有量有超过300%的增长。
而据年初消息,国家电网公司计划今年建设2.9万个充电桩,2017年将进行6个批次的充电桩招标。
3月21日 青岛:失信企业惩戒范围扩大
3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房管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企业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参加政府采购、企业债券发行、参与政府招标等方面都将受限。
为强化信用约束力度,扩大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步伐。此次《合作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因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失信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发改、财政、国土、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公布的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