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工程招标,要让“村民自治”
时间:2017年04月01日点击:次
扶贫工程招标,要让“村民自治”
2017-04-01
近日,中纪委公开曝光八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其中第5例,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违规发包扶贫工程等项目、多名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等问题。陈安全等人先后将6个项目化整为零,绕开招投标等程序,直接交给谭洪波承揽;在验收项目时弄虚作假、伪造验收资料,为谭洪波获得工程款提供便利。
如何从源头上在杜绝扶贫工程上以权谋私的问题?如何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如何让群众参与到扶贫项目监督?如何规范扶贫资金监管流程并提高监管效率?
笔者认为,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好区县级部门的职能职责,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规划、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审计,便于群众监督举报是关键。
目前,扶贫项目的发包主体可以是县级扶贫移民局,也可以是乡镇或村。无论谁是发包主体,均需要发改部门核准,只要是扶贫工程款低于50万元的项目,发改部门均核准为可以自行招投标而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程序也更为简单。
将扶贫项目化整为零到村,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村自行招投标(村民自治),最主要的程序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与承包方竞争性谈判或比选即可,这留给了部分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也会降低审计部门的效率。但优点是程序简单,项目实施快。
而如果是通过县级扶贫移民局统一招投标,操作程序更为规范,便于接受审计。但缺点是,项目审批程序繁琐,项目实施慢,并会额外产生招投标费用。
扶贫工程,是“打捆招标”还是“村民自治”,要听取群众意见、结合上级扶贫任务进度安排及相关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尽可能统一招投标。对一些群众呼声高、亟需解决的扶贫项目,“村民自治”也未尝不可。
扶贫工程,无论是“打捆招标”还是“村民自治”,出台方便群众的全程参与和监督的措施,我们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