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若干规定
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江苏省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依据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病保险工作特点,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投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范。
关于招标人和招标方式,《规定》明确,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招标人。招标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首次公开招标未成功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关于招标文件,鉴于大病保险业务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产品的精确设计,必须依赖于可靠的基本医保数据及相关政策规定,因此,《规定》要求招标文件应准确载明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包括承办期限、保障对象、筹资标准、起付线标准、合规费用范围、最低补助比例、大病费用分段区间、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原则等。同时要求招标人提供能进行科学测算的真实完整的相关数据。
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准入要求和江苏实际,列示了在江苏省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该具备的基本资质、业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并规定由江苏保监会公布和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名单。此外,出于鼓励竞争和多方参与的目的,《规定》提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但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关于评标、中标,《规定》对评标专家的人数、资质等做了规定。考虑到大病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现有专家库难以挑选到足够评标专家的情况下,《规定》指出,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评标选择,《规定》明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对招标程序、招标要求的规范外,《规定》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保监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现场监督;如收到投诉,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