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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便携式宽带科学鱼探仪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时间:2017年08月17日点击:

  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便携式宽带科学鱼探仪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便携式宽带科学鱼探仪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E02468-ZGH171309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祝欣

项目联系电话:1810882444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32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871-6519077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祝欣、0871-64563522转6053

代理机构地址: 前兴路中天融域17幢1单元4楼(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产品(项目)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1

收发器

2

2

换能器

2

3

校准球

2

4

便携处理单元

1

5

便携箱

2

6

换能器安装支架

2

7

GPS

2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为三证合一的,须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网站截屏,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2014-2016年度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3.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4.1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16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4.2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16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须提供自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站截屏,复印件加盖公章);3.7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3.7.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函(原件)。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8月17日 09:00 至 2017年08月24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前兴路中天融域17幢1单元4楼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

招标文件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或邮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9月12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9月12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3楼开标厅(前兴路中天融域17幢1单元3楼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5.1关于中小企业:

35.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5.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5.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5.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5.1.5本项目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2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35.2.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

35.2.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一份, 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