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机关服务局司法部新风系统改造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司法部新风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GXTC-1707178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迪、王婉婷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3转353、530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06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9月15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司法部机关服务局司法部新风系统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kzb/201709/t20170906_8804529.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澄清事项1.招标文件内容:对于新风机组的过滤效果、风阻、过滤持续型、抽样发生量进行了描述,但要求在同一检测报告体现(招标文件第72页)。
问:本次是改造项目,这检测报告是在安装完毕后出具的对改造成果的检测报告么?对于出具报告的公司的资质有什么要求?如检测单位不能在同一报告中体现,但由于同一检测单位分别提供是否可以得分?
回答:净化效果、风阻、臭氧发生量各项指标具有很强相关性,经市场调研,空气净化行业至少三家以上可以提供此项报告,参照招标文件。
澄清事项2.投标生产商及设备资质部分:1、招标文件内容:投标设备生产商具备国家重点研究项目牵头能力的得5分(招标文件第73页)。
问:国家重点项目牵头能力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我公司有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专利,是否算牵头能力?
回答:本条修改为投标设备生产商承担省部级重点项目研发课题的得5分,承担市级重点项目研发课题的得3分。评分0~5分。须以该课题的立项批复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澄清事项3.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荣誉的,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5分(招标文件第73页)。
问:国际有明确要求不能以荣誉作为评分标准,且文件只明确了两个,1项2分,2个4分,最高得5分,那这两项之外,什么算荣誉?行业机构颁发的?政府机关颁发的?什么性质的荣誉可以算分?
回答:国家规定奖项不能作为评分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等认证不是奖项。评分中的荣誉须为为政府机关颁发的。
澄清事项4.招标文件内容:投标设备生产商具备产品如拥有适用本项目的成熟的专利技术,每有1项得2分,2项及以上得3分。(招标文件第73页)。
问:适用本项目的成熟专利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有关静电设备的所有专利都是适用本项目,还是有特殊的指向?
回答:适用于本项目招标要求产品的专利均可。
澄清事项5.招标文件内容:投标产品如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推荐产品,得2分。(招标文件第73页)
问: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官网上没有找到该名录,政府采购网上也没有类似名录。电话咨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反馈该机构没有提供过类似名录,是否可以提供该名录的颁发机构名称及路径?
回答:本条修改为投标产品制造商有客户使用满意度证明,一份得一分,满分2分。
澄清事项6.供应商须知1.2的(4)中若供应商为制造商,供应商须富有设计、研发、制造经验、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施工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的制造商、是具备投标、货物生产及供货能力的制造商。
问:该条对于厂家要求具有施工、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能力,是不是对于代理商更需要要求施工、安装能力?施工方是不是也要有售后服务能力?
答:回答:投标技术方案对改造系统有针对性,方案细致完善可行,有系统改造及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计划等)及人员安排满足招标要求,适用性强,售后服务合理即可。
澄清事项7.技术规格中的5.3.1(13条)该项是特定领域的认证,净化行业没有要求,只有宾肯做了该认证,该项还是评分的标准,唯一型太强?
回答:ROHS认证为设备安全性认证,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澄清事项8.技术规格中的5.3.1(15条)空气净化和消毒是两个类型,本次是采购空气净化,还要求消毒,是要求增加消毒段?
回答:参照招标文件。
澄清事项9.技术规格中的5.3.2(11条)须提供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产品PM2.5净化效率、臭氧发生量、甲醛净化效率、杀菌率等参数的检测报告,而且所有数值需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体现。
问:集净化与消毒在同一检测报告中,国家没有强制在一起检测,只有宾肯的检测报告同时将两部分一起进行了检测,该指标太唯一型了。
回答:产品PM2.5净化效率、臭氧发生量、甲醛净化效率、杀菌率等参数的检测报告可以是同一型号产品同一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澄清事项10. 评分标准中投标设备生产商具备国家重点研究项目牵头能力的;满足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该条怎么证明有重点项目牵头能力?证书?还是参加论谈即可?如参加论谈,只有宾肯自发组织过一场,是不是唯一型太强?
回答:参照此答疑文件第2条。
澄清事项11.投标产品如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推荐产品,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咨询了,作为科研单位,建研院严禁推荐产品,该条是以证书为准?还是权威机构官网公布为准?如节能产品推荐,政府采购网有名单公布。
回答:参照此答疑第5条。
澄清事项12.作为新风改造项目过多强调消毒资质,却不签订安装资质,对于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没有任何要求,该项目预算450万元的机电改造项目,没有任何机电资质要求。对于施工质量如何控制?评分标准是否可以增加施工资质的评分。
回答:参照此答疑第6条。
澄清事项13. 原文:5.3.空气净化系统改造技术参数要求;5.3.1、风管式电子除尘净化器(2)设备应采用二段平板式静电除尘技术,长期运行对颗粒物净化效率≥中效1型过滤器水平;
问:中效1型级别非通用国标,望澄清效率数据要求,及对应业内EN779标准体系或过滤器国标的哪一级?
回答:长期运行对PM2.5净化效率≥85%。
澄清事项14. 原文5.3.1、(5)★依据GBT-1429《空气过滤器》,额定风速条件(2.5m/s)下,二段平板式静电除尘模块对PM2.5微粒的过滤效率大于等于90%,风阻≤10Pa,臭氧发生量≤0.01mg/m3,且24小时连续运行功率效率下降不超过5%,并提供测试检验报告;
问:(1)GBT-1429《空气过滤器》中并未出现对风阻≤10Pa,臭氧发生量≤0.01mg/m3的门槛,此数据屏蔽性较强。(2)空调箱内的静电过滤器,风速条件(2.5m/s)下,风阻≤10Pa是不符合业内主流平板静电产品的参数。10pa以内适用于风盘型静电的阻力数据,疑有笔误。此条可否对照国标修改参数?
答:此条款修改为★依据GBT-1429《空气过滤器》,额定风速条件(2.5m/s)下,二段平板式静电除尘模块对PM2.5微粒的过滤效率大于等于90%,风阻≤25Pa,臭氧发生量≤0.01mg/m3,且24小时连续运行功率效率下降不超过5%,并提供测试检验报告。
澄清事项15. 原文:5.3.2、吊顶式空气净化器,(7)设备面板外形尺寸外露部分要求为:长度和宽度方向≥830mm;
问:此种建筑办公区如有龙骨吊顶,大多为600见方龙骨分块,因此市场主流品牌600风量机型面板尺寸均不会大于600太多,请问吊顶机面板面积大对于本项目现场的装饰或施工等方面有何种好处吗?大于等于830mm要求过于狭窄,恐有明显倾向性嫌疑。望酌情修改。
回答:吊顶式空气净化器安装尺寸≤580,面板尺寸≥600即可。
澄清事项16.原文:5.3.2、(11)须提供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产品PM2.5净化效率、臭氧发生量、甲醛净化效率、杀菌率等参数的检测报告,而且所有数值需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体现。
问:甲醛去除的功能非静电过滤器本身的净化功能,而是其他技术如光催化/光触媒设备起的作用,去除甲醛等气体污染的装置与静电过滤器属于两类产品,检测报告不一起出很正常,也与参数作弊无关。此要求望取消,为优质制造商提供公平竞争机会。
回答:参照此答疑文件第9条。
澄清事项17.(招标文件第2页第十条)资格要求方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应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系统ISO9000,是否为对制造商要求?
回答:制造商应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系统ISO9000。
澄清事项18.本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由2017年9月2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变更为2017年9月29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9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标室(1)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司法部机关服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韩娇杨,65152535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迪、王婉婷,010-88354433转35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