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租用互联网公有云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租用互联网公有云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租用互联网公有云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租用互联网公有云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HBGSCG-2018-IT-3-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陶珣
项目联系电话:027-873221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联系方式:陶珣 027-87322110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采购内容 |
内容 |
年度采购预算 |
交货期限 |
服务执行时间 |
1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互联网公有云租用 |
云租用服务,该服务必须由成熟、稳定、完善的云平台支撑,并提供云主机、云存储、分布式数据库、负载均衡、网络安全监控和防护、病毒防护、性能监控、网络和应用防火墙、公有云与私有云之间可靠的数据传输等各项服务。 |
80万元 |
所有产品交货日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 15个自然日内 |
所有应用迁移完成试运行30个自然日后开始执行,服务期限1年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时的当场查询结果为准)。3、云服务商或投标人代理的云服务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含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限地域)。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2月28日 08:00 至 2018年03月0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310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310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凭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免费领取招标文件(电子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3月2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3月2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4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代理商投标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投标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3、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