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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

大连理工大学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进口设备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时间:2018年10月26日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进口设备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8年10月26日 10:19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理工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进口设备购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进口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DUTASC-201816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柏苏、孔磬杰

项目联系电话:0411-39700129、12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宋亮;电子邮件:cgzbdlut@dlut.edu.cn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04室(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柏苏、孔磬杰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拟采购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气相色谱、多功能烟气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厌氧工作站5项进口实验室设备,供应商负责供货、安装及售后。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供货期:90 日历日 (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所需时间),供货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事宜由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地点及时间安排要求执行。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仪、厌氧工作站)的合法有效授权;3、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4、截至本项目评审结束之日,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注: 本次采购经财政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6.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11月08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10月29日 08:00 至 2018年11月0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大连理工大学北门外科技园大厦601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后发售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1月08日 08:30 至 2018年11月08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03室(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1月08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06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每天8:00-11:30,13:00-17:00,公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大连市高新园区软件园路80号,大连理工大学北门外科技园大厦601室。

3、报名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所投产品(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仪、厌氧工作站)的合法有效授权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名后,发售磋商文件。

4、磋商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保证金形式及缴纳方式见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费用:300.00元,售出不退且为本项目使用。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柏苏、孔磬杰

项目联系电话:0411-39700129、126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予以6%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

(1)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