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改委关于安龙县嘎拉煤矿(30万吨/年)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
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上报《安龙县洒雨镇嘎拉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报告”(安发改投资〔2012〕81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安龙县嘎拉煤矿。该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纳入黔西南自治州煤矿整合和调整方案和“十二五”新开工煤矿建设项目。为了进一步满足黔西南州、安龙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供应的需求,以及煤炭产业“关小上大”和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加快嘎拉煤矿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以及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有关规定,由于本矿建设地点未进入贵州省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和突出危险矿区范围,同意嘎拉煤矿可暂按照30万吨/年规模进行建设,若在建设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矿井规模须符合现行煤炭产业政策。
三、矿井工业场地选择在安龙县洒雨镇松林村本矿(井田)西北7~9勘探线之间陇泥村寨附近较平缓的山坡上。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以两个水平六个采区(盘区)开拓全井田,并以一个采区一个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达到30万吨/年生产能力,配套建设筛分系统,必要时可就近建设集中洗选设施进行加工。
四、矿井主(斜井)运输采用胶带输送机运煤,布置架空乘人装置担负人员运输任务;辅助(副斜井)运输采用绞车运输方式担负全矿井矸石、设备、材料等的提升任务。
五、煤矿供电采用双回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均引自大坝10kV变电所的不同母线(上级电源为龙广35kV变电站和普坪35kV变电站);水源主要取自安龙县洒雨镇陇松村河段(地处南盘江水系白水河流域陇泥溪沟)和经处理后的矿井排水,要充分考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六、嘎拉煤矿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9464.66万元,其中资本金5839.398万元(占总投资的30%),由安龙县嘎拉煤矿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13625.262万元可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七、项目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和资源回收率,落实有关节能减排措施及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本项目年综合能耗指标应执行黔发改环资〔2012〕3265号文的要求。
九、须进一步加强全井田地质补勘(查明F1断层等)工作,加强对地面老窑、采空区的调查研究和井田内水文地质、防治井下水研究工作,以及补充完善瓦斯赋存基本参数、瓦斯抽采参数、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等有关资料。
十、下阶段应对矿井开拓方式及采掘部署、工艺等进一步论证、优化,对投资估算进行合理调整。
十一、本矿井瓦斯含量较高,应坚持“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抽、采、掘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瓦斯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十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文)和《贵州省省直机关行政职权目录》(2011版)的有关要求,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编制初步设计和开工备案材料,并上报我委。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