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2015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4月28日,省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
本次核准目录共分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三类。第一类:国家核准事项,与国发〔2014〕53号文件保持一致,我省需上报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共30项。第二类:省级核准事项,国发〔2014〕53号文件明确由省级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共36项。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负责省级核准,重大项目需报经省政府同意。第三类:市县核准事项,由市县核准权限共13项。
本次核准目录与我省2014年本的核准目录相比,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15项,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等;新承接国家下放省级的核准事项14项,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变性燃料乙醇等;下放市县核准事项9项,包括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等。与我省2013年版核准目录相比,本次省级核准事项数减少6 项、下放事项数15项;加上2013年本取消下放的,共取消下放事项数36项,合计减少76.6%。
本次核准目录较好地体现“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要求。地方权限项目,除跨区域、跨流域的项目及特定依据项目外,原则上都下放市县核准。积极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要求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有关市场准入标准,并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同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的要求。强调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为落实好新版核准目录,省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包括对已经取消下放的核准事项的退文手续、对文件发布日期前接文的办文程序,以及对具有规划(计划)约束的核准事项加快申报和制定(修订)相关规划(计划)的工作布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