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萍乡市湘东区白竺建中矿业有限公司白竺建峰铁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赣发改产业〔2013〕598号
萍乡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萍乡市湘东区白竺建中矿业有限公司白竺建峰铁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萍发改产业字[2013]57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我省《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发挥矿产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有色产业,原则同意实施萍乡市湘东区白竺建中矿业有限公司白竺建峰铁矿采选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萍乡市湘东区白竺建中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具体在按省国土资源厅赣采复字[2011]0179号划定的矿区范围执行。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采矿和选矿两大系统,配套建设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厂和尾矿设施等,购置采矿设备、选矿设备等,形成年采选10万吨原矿生产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为241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144万元,流动资金275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关于节能,该项目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已经过节能审查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项目。
六、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关于环保和安全生产,请按照省环保厅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要求执行。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要注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七、关于项目招投标工作,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赣采复字[2011]0179号)、省环保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萍乡市湘东区白竺建峰铁矿10万吨/年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3]189号)、省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备案号:[2012]039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萍乡市湘东区白竺建中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