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二期工程建设立项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2〕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同意你局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建设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二期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
四、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面积184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包括:包材中心检验场地6000平方米、8个重点实验室场地6400平方米、地下停车库4000平方米和其他辅助设施约2000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为5520万元。所需资金由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自筹,经费来源由该所在行政事业收费和业务收入中解决。
六、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14.5吨标准煤,计入广州市能源消费量。请项目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评估登记表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
七、项目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和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2001年9号令和省府粤府办〔2000〕105号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核准该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等全部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九、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变更建筑指标的复函》(穗开环建函〔2012〕307号)、《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业务用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开环建影字〔2011〕171号)、《土地使用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10003743号)和《关于报送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二期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省食药监财函〔2013〕33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