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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车建设项目的批复

时间:2013年11月29日点击:
                                                  2013-11-29


    赣发改产业〔2013〕780号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请求对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车建设项目进行核准的请示》(宜市发改产业字〔2013〕67号)及委托湖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第8号令)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建设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车项目。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地址:高安市祥符镇(高安货运汽车基地)。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购置液压三辊卷板机、平板翻转机、开卷矫平生产线、数控切割机床等设备662台套,新建下料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仓库、行政大楼、公用站房、污水处理站等,总建筑面积200740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8676.2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5997.3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678.88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

  五、主要技术来源:与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联合开发设计新产品。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车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3〕1049号);宜春市环保局《关于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评字〔2012〕186号);高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60983201300023号);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车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赣发改能审专字〔2013〕61号)。

  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及时向安全生产、卫生和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和生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项目核准文件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通过后生效,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