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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的批复

时间:2014年02月14日点击:
                                              2014-02-14

    赣发改社会〔2014〕138号 
 
宜春市、萍乡市、吉安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的请示》(宜市发改社字〔2014〕1号)和省工程咨询中心《关于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赣工咨字〔2014〕9号)收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45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建设第二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29号)要求,现将该项目核准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意见》(赣发〔2013〕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赣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73号)的要求,满足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为构建大武功山旅游发展格局,加快赣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旅游强省建设,原则同意建设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江西明月山观光铁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选址。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明月山观光小火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函》、《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宜春市明月山观光小火车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3〕1427号)批复的意见,项目起点站位于月亮湖接待区游客中心与观光旅游车站之间(距离明月山观光旅游车站150米),终点距离半生米冲营地1436米,线路经袁州区温汤镇潭下村、刘坊村、明月山采育林场,芦溪县万龙山乡槽下村,安福县章庄乡七都林场,用地总规模约179亩。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路线全长3.95公里,其中:首末站各1处,隧道986米/1座,涵洞5座,站房及附属房屋1500平方米。主要技术标准为:轨距为900毫米;最小曲线半径为100米,困难地段60米;限制坡度为30‰;牵引种类为内燃;机车车辆为定制;到发线有效长度为100米。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970万元,资金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五、环保方面。项目建设要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月山观光小火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3〕308号)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林地占用方面。项目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林业厅对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占用林地的批复意见(赣林函字〔2013〕135号)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林林地的,须首先取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的意见。

  七、节能方面。项目建设要按照宜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项目编号2013104)的意见要求,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八、社会稳定风险方面。该项目建设涉及到一定的林地、土地征收问题,根据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萍乡市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吉安市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关于回复〈关于要求审批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请示〉的意见》(宜明委字〔2013〕162号)和《宜春市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月山观光小火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宜稳评函〔2013〕2号),确认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结论为低风险。请当地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各种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安置补偿的前期工作,采取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项目建设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招标事项,请按照文件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内容执行。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做好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