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高速L3+的自动驾驶仿真测试技术采购
面向高速L3+的自动驾驶仿真测试技术采购 招标项目 面向高速L3+的自动驾驶仿真测试技术采购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招标服务名称: 面向高速L3+的自动驾驶仿真测试技术采购
2.2 实施地点: 甲方和乙方所在地
2.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
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服务内容: 1、负责解放高速L3+智能驾驶系统的仿真测试总体方案设计,委托方负责方案的确认;2、负责仿真测试模型及测试工程的开发;3、负责完成自动化仿真测试及评价;4、负责总结输出仿真测试流程及规范技术文件;5、负责仿真模型精度的调试,双方共同完成模型精度及仿真测试结果的验证;详见本项目技术采购任务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 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无需直接提供以下资质证书扫描件。评审时按照以下标准评审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的基本信息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按照以上渠道无法验证投标人资质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验证资质的网站和验证方法。
3.1.2 财务要求: 提交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2022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不包括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投标人成立时间介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免于提交2021年资料;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2年1月1日的,免于提交2021和2022年资料,但应提供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 )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2 ) 审计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 ) 被审计单位、报表编制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4 ) 上述资料不得遮挡、涂抹或篡改;
5 ) 资产负债表为当年12月31日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报表;
6 ) 净利润不得连续两年为负值(如提供合并报表,以合并数据为准);
7 ) 审计报告中应带有二维码或带有查询验证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网址。
3.1.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至少承接过 1 个类似业绩,应提交合同日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不能说明项目具体内容,则需附技术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1 ) 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2 ) 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标的物、合同金额、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如业绩未要求合同金额,则不对合同金额进行评审);
3 ) 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4 ) 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含税 50 万元人民币,如为框架合同、单价合同或合同中未能体现总金额,应额外提供与之对应的不低于含税 50 万元人民币的用于结算的增值税发票或有买方签字或盖章的结算单;
5 ) 类似业绩是指包括智能驾驶、仿真测试工作内容的业绩(智能驾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或类似符合智能驾驶特征的其他表述;仿真测试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述:虚拟仿真测试、 MIL 测试、 SIL 测试、 HIL 测试或类似符合仿真测试特征的其他表述)。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分公司投标。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 ) 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3月25日23:00至 2024 年 4 月 1 日 17:00 (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一汽电子交易平台” https://etp.faw.cn/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本招标项目平台服务费为 300 元人民币。
4.3 企业数字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以下分别简称“企业CA”和“法定代表人CA”)一次性办理费用 500 元,一年内有效。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 08:30 , 温馨提醒,投标文件上传受文件大小和网络速度影响,成功上传可能会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近截止时间网络拥堵,建议提前一日上传投标文件,已递交的文件处于加密状态,不会泄露投标文件信息。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确认
本项目采用的招标方式为: 公开招标
6.1 发布公告的媒介(适用于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上发布:
l 一汽电子交易平台( https://etp.faw.cn/ )
l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6.1 确认(适用于邀请招标)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购招标文件视为确认参与投标;未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领购招标文件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不得再参加投标。
7. 联系方式
7.1 投标人操作指南
https://etp.faw.cn/xxgl/toXinXiList?xinXiGuanLiType=37
投标人在使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时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首先通过上述链接进入“帮助中心-用户指南”界面,查看相应操作文件或视频。
7.2 电子交易平台客服
电话: 400-691-788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 至 20:00
负责答复您在使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时遇到的各类操作问题,如平台注册、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递交等。
7.3 CA 办理(由第三方受理业务)
0431-8074529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至 11:30 , 13:00 至 17:00 ,负责受理您办理 CA 及密码重置解锁业务
400880988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至 11:30 , 13:00 至 17:00 ,负责受理您 CA 发票开具及其进度查询业务
7.4 财务专员
电话: 0431-8186866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至 11:30 ,13 :00 至 17:00
负责答复您关于招标文件费、平台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发票开具问题。
7.5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
联系人: 张亮
电话: 18104307331
7.6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3462号
联系人: 李长德 、 王莹
座机: 0431-81868620 、 0431-81868695
手机: 13804461206 、 16643162565
邮箱: lichangde@faw.com.cn 、 wangying82@faw.com.cn
7.7 项目投诉电话:400-691-78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20:00。投诉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款
8. 投标人网上注册
凡首次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参加电子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平台进行网上免费注册,注册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平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完成注册。完成注册后方可办理企业CA和法定代表人CA(办理并邮寄大约需要3-5日),若投标人未及时注册并办理CA,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采购过程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相关内容。
10. 投标人异地开标须知
10.1 投标人电脑须安装“一汽招投标编制工具系列驱动”、IE浏览器最新版,正版office办公软件和Adobe Flash Player插件;
10.2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使用CA登录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并且要保持网络畅通,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进行开标环节的解密操作;
10.3 若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没有解密成功,导致开标失败,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