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法律法规规时间规定总结
1、 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政府采购法》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 《条例》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 十部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
4、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6、 《条例》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7、 《条例》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与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8、 《条例》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在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下一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9、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10、《条例》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11、《条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对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后退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利息。
12、《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招标文件编制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得主管部门备案,其受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
13、《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条例》澄清或修改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顺延。潜在投标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截止时间前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之日起3日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4、《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15、《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抽取所需评标专家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外省专家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或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1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1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如是委托招标,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自行招标,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应商。
18、《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19、《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招标机构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20、《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其收到副本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财政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2、工程《条例》投诉人可以自知道后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其应在60日依法处理。
24、《行政诉讼法》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答复,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当时人不服裁定的10日内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15日内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之日起2个月作出终审判决。
25、《政府采购法》邀请招标中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26、《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延长。
27、《合同法》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无明确约定的以28日计。
2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30、《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至提交预审申请之日止不少于30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45个工作日。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投资协议;签订项目投资协议90日内中标人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3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特殊可延长至15天,确定1个中标人;科研课题招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定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