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收费标准
时间:2013年01月30日点击: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劳务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30元。省级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在劳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