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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得“未征先拆”建设项目招标须“避亲”

时间:2014年10月24日点击:


2014-10-24

  为规范南京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建设领域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南京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其中要求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招标时“避亲”,严禁相关系统现任公务员作为专家参与工程项目评审。

  江南时报记者 吕晶晶

  不得“未批先征”、“未征先拆”

  今年7月,江苏省委第三巡视组曾指出,南京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领域反映的问题较多,跟踪查处力度不够。对此,本次颁布的《纪律规定》对相关领域做出严格限制。如对南京此前部分拆迁工作中存在的“未批先征”、“未征先拆”等问题,加强报批要求。

  《纪律规定》要求,凡未取得征(转)用地批复文件的,一律不得提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如遇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此外,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政策标准、补偿实施方案、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安置房源等信息也应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在未经有批准权的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未按程序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的,也不得进行房屋拆除;同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虽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对存在的风险点未进行化解或化解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亦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土地出让一律招标拍卖挂牌

  《纪律规定》提出,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今后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外,出让土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拆迁交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消除影响因素;经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此外,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土地出让合同

  南京的有些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故意逃避义务,应代建的幼儿园不建,应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不移交,造成很多后遗症,甚至引发社会矛盾。但实际上,土地出让不仅仅是卖出土地,而是将该地块的权利义务一并出让,将政府对于该地块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等要求一并交由土地受让单位承担。

  此次,《纪律规定》要求,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要求、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求相关部门和用地单位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要追究相应责任;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