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全面清理招投标有关规定
时间:2014年03月21日点击:次
2014-03-2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8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完成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任务的通知》要求,新疆发改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在全区组织开展了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对自治区各地州、县(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164件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93件,予以废止的49件,需要修改的22件。
为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新疆发改委正在组织督促各部门、各地州、县(市)对确定需要修改、废止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尽快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通过清理,既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营造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