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出台暂行办法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
时间:2014年09月02日点击:次
2014-09-02
据市招标采购局消息,淮北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投标人参加的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组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活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退,设立专户,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据悉,办法规定了保证金收取的标准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查、设计、监理等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分标段的按标段预算)的2%计收;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分包的按包预算)的1%计收;产权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项目评估备案(核准)值的10%-50%计收。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若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投标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