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4年金关工程二期相关系统软件(一)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4年金关工程二期相关系统软件(一)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金关工程二期相关系统软件(一)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套)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主要技术要求 |
01 |
海关数据交换系统(核心系统) |
采取场地许可方式购买,即在中国海关范围内无限部署、无限使用(授权函按照“第六部分 附件十六”进行提供)。 |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交付;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全部功能的二次开发工作,完成交付物审议、测试验证与交付;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海关内网数据交换系统主要功能的二次开发工作,完成交付物审议、测试验证与交付; 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全部二次开发功能的优化完善。 |
海关 指定地点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性能需求书 |
02 |
海关数据交换系统(非核心系统) |
采取场地许可方式购买,即在中国海关范围内无限部署、无限使用(授权函按照“第六部分 附件十六”进行提供)。 |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交付;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主要功能的二次开发工作,完成交付物审议、测试验证与交付; 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全部二次开发功能的优化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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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全文检索引擎软件 |
采取场地许可方式购买,即在中国海关范围内无限部署、无限使用(授权函按照“第六部分 附件十六”进行提供),数据采集规模500T以内。 |
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软件交付与部署;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定制化开发服务; 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对海关搜索引擎系统进行功能增强及深化提升、性能调优、解决该系统投入使用后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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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工作流系统和定制开发服务 |
采取场地许可方式购买,即在中国海关范围内无限部署、无限使用(授权函按照“第六部分 附件十六”进行提供)。 |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交付;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定制化开发服务; 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对海关工作流系统进行功能增强及深化提升、性能调优、解决该系统投入使用后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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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日志系统和定制开发服务 |
采取场地许可方式购买,即在中国海关范围内无限部署、无限使用(授权函按照“第六部分 附件十六”进行提供)。 |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交货; 2015年2月1日前:完成日志应用开发组件、三统一平台集成、标准规范制定、日志主要功能二次开发; 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运维平台集成、日志全部功能二次开发的优化完善; |
注:1.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3.01包和02包中标产品不能为同一原厂商产品。01包和02包综合评审得分为第一名的产品,如果为同一原厂商产品,那么01包持有该原厂商产品的投标人应自动放弃中标资格,01包第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依此类推。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够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获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4. 受托为本采购项目整体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整体或相关分项目的投标。
5. 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投标人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被拒绝。
6.投标人其他条件:
(1)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相同品牌的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需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CMM/CMMI3级(含)以上。
(3)投标人须提供原厂商对所投产品采用场地许可购买方式的授权函,内容应按照招标公告中采购数量的要求进行承诺,具体内容按照“第六部分 附件十六”进行提供,投标人也须在此授权函上加盖公章。
(4)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软件产品原厂商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有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国家有权机构颁发的有效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及时间
1.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网上报名或报名不成功的将不能下载招标文件,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2.网上报名时间:自2014年10月21日 09:00:00至2014年11月10日 17:00:00止(北京时间);
3.网上报名方式:登录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http://hgcg.customs.gov.cn)在“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进行供应商注册、登录、报名。
4.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可登录 “电子招标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查看招标文件需安装"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7.4.1.06和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招标平台控件包(HGControl3.1)",可在“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进行下载,如有疑问,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5194838,15901391728。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方式
1.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14日 09:00: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的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以及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标书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2014年11月14日 09:00: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北京鑫海锦江大酒店三楼(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朝阳门南小街与金宝街交汇路口西北角)。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八、招标人相关信息
招 标 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6号;
邮政编码:100730;
户 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 户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账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使用电汇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注明招标编号及包号(如有)。
九、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