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4年辐射探测设备(上海自贸区)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4年辐射探测设备(上海自贸区)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 HG14GK-A0101-003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辐射探测设备(上海自贸区)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台)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01 |
门户式行人辐射探测设备 |
1 |
详见第四部分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
海关指定项目安装现场,详见第四部分 |
02 |
门户式车辆辐射探测设备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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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手持式辐射探测巡检设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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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手持式核素识别设备 |
9 |
注:投标人可以针对上述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对包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如生产过程中用到辐射源,投标货物制造商须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仅指01,02包产品)。
4、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GBT24246-2009,并提供国家承认或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型号产品的测试报告(仅指01,02包产品)。
5、投标人为授权代理商的应具有连续三年或以上营销投标产品或类似产品的业务,能够独立承担售后服务的能力。
6、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7、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0、针对每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 3 月18 日至2014年 4 月 4 日,每天上午 9:30 至11:30 ,下午 14: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12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投标人代表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指定的投标人代表相一致。投标人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5、有意向的投标人派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拟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拟投标企业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拟投标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
六、招标人名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联系人及电话:公为良 010-65195902
万荣祥 010-65195170
传 真:010-65195902
户 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如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http://hgcg.customs.gov.cn)上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