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箱封(施封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箱封(施封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4GK-A0504-010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4年海关箱封(施封锁)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技术规格: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
施封锁 |
8000000条个(含绿色3000只)每1000条施封锁配钢丝钳1把 |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
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仓库货架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应生产出海关施封锁10万个,然后按各直属海关要求以指定日期交付 |
★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分包。上述数量仅供报价使用,具体采购数量以合同为准。
★每个内包装盒内应有纸质条形码标签,标签上所列条码应与施封锁锁体上条码一致。此部分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应生产出海关施封锁10万个,然后按各直属海关要求以指定日期交付
3、交货地点: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仓库货架。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投标人其他条件: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年检合格且经营范围覆盖投标货物的相关业务;
(2)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
(3)投标人须提供服务承诺函,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销售限制承诺:所投产品为海关专用施封锁。保证不向中国海关及全国各海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销售此种施封锁。
b.技术保密承诺:一但中标,须对所投施封锁的主要技术规格、防伪技术及防伪措施保密。
c.质保承诺:应承诺所投产品的开箱合格率保证在98%以上,提供至少1年质保,并须说明质保内容和标准等。
(4) 设备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
a.具有激光打样设备;
b.具有注塑设备;
c.具有冲床熔炼设备;
d.具有热盒包装设备。
(5)投标人投标货物制作场地(生产车间、库房)自有产权证明或一年生产服务期内租赁使用证明;
(6)不允许代理投标,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是本厂生产,不允许转包生产。
六、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办法:
(1)时间:2014年 5 月 12日至 2014年 5 月 30 日,每天上午 9:00 至11:30,下午 14: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12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3)有意向的投标人派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拟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拟投标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用于退投标保证金)和拟投标企业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3、开标地点:北京鑫海锦江大酒店三楼(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朝阳门南小街与金宝街交汇路口西北角)。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七、施封锁样品提交要求
投标人须将样品于开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代理。逾期未送达或未按要求制作样品的投标人将视为非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予以废标。
样品的规格及数量:
|
样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
施封锁 |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 |
施封锁20个(用2个内包装塑料盒分别包装,每包10个,含条形码)、钢丝钳1个 |
投标人递交样品应遵循以下要求:
1、投标人所递交的样品必须是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承担实际生产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投标人递交的样品不是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承担实际生产的生产者生产,一经核实,将退回样品,并视为无效。
2、所有样品整体密封,外封上招标编号、产品名称及厂家名称。其中所交样品不许含有任何商标、厂家及品牌标识或其他特殊标记。
3、所递交样品锁体上需具有英文字母和5位数编码(以A00001-A00010编码)及“中国海关”字样。
4、所递交样品需包含向中国海关专供的防伪技术措施。
5、样品递交截止后,招标代理将对各投标人的样品进行编号,封样留存,以供现场评测。
八、招标人相关信息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解惟光(010-65195161);程若愚(010-65194784)
传 真:010-65195902
户 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如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注明招标编号。
九、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